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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第一季度宝兴法院“执行不能” 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27 16:15:53 作者:邵俊 点击量: 706

申请执行人宝兴县某某五金店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 基本案情

宝兴县某某五金店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宝兴县某某五金店材料款8000元。

二、执行情况

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宝兴县某某五金店多次催还,杨某某仍未按照裁定书载明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宝兴县某某五金店于2023年11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我院立案执行,随即对杨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银行账户仅有几十元存款,其名下无公积金、车辆、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我院执行干警执行前往被执行人杨某某的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杨某某在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宝兴县某某五金店也表示暂无被执行人杨某某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措施,经申请人宝兴县某某五金店同意,依法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为典型涉“买卖合同”案件,五金材料的买卖行为,属于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买卖形式,出售人出售五金材料,理应获得出售货款,但买受人却不履行货款的给付义务,出售人不得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多种财产调查手段,均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实地调查走访,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因此对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提醒,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在实施“买卖合同”行为前,尤其是采取“赊账”形式的买卖行为,出售人需要对买受人的债务偿还能力、诚信情况、财产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避免与存在大量失信情况、违约情况、债务偿还能力明显不足的人员建立“赊账式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实施大标的额的“买卖合同赊账”前,可对买受人的财产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部分财产,避免买受人无法偿还货款后,虽经诉讼手段,确认双方了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明确了买受人的支付货款义务,但经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