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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第四季度宝兴法院“执行不能” 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2 16:05:12 作者:邵俊 点击量: 7065

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任某与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陈某某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任某挖掘机租赁费150000.00元及利息,任某与陈某某向我院申请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我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任某与陈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二、执行情况

履行期限届满后,经任某多次催还,陈某某仍未按照裁定书载明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任某于2023年9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我院立案执行,随即对陈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银行账户仅有几十元存款,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我院委托被执行人陈某某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和前往被执行人陈某某的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陈某某在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任某也表示暂无被执行人陈某某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措施,经申请人任某同意,依法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为典型涉“租赁合同”案件,挖掘机的租赁行为,属于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租赁形式,出租人出租挖掘机,理应获得租赁报酬,但租赁人却不履行租金的给付义务,出租人不得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多种财产调查手段,均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实地调查走访,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因此对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提醒,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在实施“租赁合同”行为前,出租人需要对租赁人的债务偿还能力、诚信情况、财产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避免与存在大量失信情况、违约情况、债务偿还能力明显不足的人员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在实施大标的额的“租赁合同”前,可对租赁人的财产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部分财产,避免租赁人无法偿还租金后,虽经诉讼手段,确认双方了存在租赁关系,明确了租赁人的还款义务,但经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