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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惹纠纷 诉前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3-10-31 17:12:55 作者:李宋琴 点击量: 8460

10月26日,宝兴县法院诉前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促使当事人当场履行,取得良好效果。

该案是一起由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刘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入院治疗好转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3处10级伤残。经查,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系王某某,该车在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发时尚在保险期内。事后,保险公司垫付了28000元医疗费,双方因其他赔偿产生争议,故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刘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38292.69元,不足部分由王某某承担。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认真梳理案情和各项损失,征得双方诉前调解同意,启用诉前调解程序,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保险公司核实案件情况并征询其调解意见,保险公司给出的调解意见是保险公司赔付刘某某各项损失151080.00元,承办法官随即联系刘某某告知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刘某某表示差距太大。承办法官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和各项费用的标准等方面,就刘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中虚高的部分,向其释明了法理,使其意识到虚高损失费用的不合理性。同时,承办法官注意到,保险公司给出的调解意见中15%自费药品和鉴定费需车主赔付,又联系到王某某告知保险公司的调解意见,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就自费药品和鉴定费的承担问题进行了深度沟通后,车主王某某同意赔付刘某某15%自费药品和鉴定费9000.00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当场向刘某某履行了义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下一步,宝兴法院将继续推进溯源治理各项措施落实落细,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畅通诉与非诉衔接配合,切实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着力打造类型化案件诉源治理新模式,注重矛盾纠纷化解实效,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解决在萌芽阶段,推进基层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