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宝兴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 详细

2022年第三季度宝兴法院“执行不能” 典型案例——苟贵与吴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10-08 10:05:02 作者:邵俊 点击量: 7381

一、基本案情

苟贵(化名)与被告吴忘(化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裁定书确认的调解协议载明吴忘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苟贵货款300000元,于同年6月30日前支付苟贵货款200000元。

二、执行情况

裁定书生效后,吴忘未按照裁定书确认的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苟贵于2022年2月14日向宝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2月15日宝兴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随即对吴忘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几百元存款,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财产。随后,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传统调查,村组干部告知执行干警,被执行人吴忘常年在农村居住,无正式工作,户籍所在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人苟贵同意,依法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加大涉“买卖合同”案件执行力度,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净化社会信用环境的重要举措。该案为典型涉“买卖合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多种财产调查手段,均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实地调查走访,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因此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提醒,在与他人实施买卖行为,若采取赊账等无法现结货款的形式交易,出卖人需要对买受人还款能力、诚信等进行综合评估,避免买受人无法偿还货款后,虽经诉讼手段,确认了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明确了买受人支付货款的义务,但经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