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宝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当庭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按照被杀害野生动物的基准价的五倍核算,附带民事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四万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硗碛藏族乡某村村民刘某某为防止庄稼地种植的玉米被野生动物啃食,便在自家玉米地里安装了一个弹簧套。2023年11月5日,其母亲发现弹簧套套住了野生动物并立即告知了刘某某,刘某某到现场发现被套住的是一只黑熊,在欲打开弹簧套未果后,用其随身携带的杀猪刀连刺黑熊颈部2刀,致该黑熊死亡。经鉴定,被刺死的黑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庭审现场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 1 只,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刘某某安装弹簧套的主观动机是为保护自家的农作物免遭野生动物啃食,具有一定正当性,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愿预缴罚金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功能,猎杀野生动物将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本案中,刘某某为避免野生动物啃食自家的农作物免遭财产损失而采取了一定的猎捕措施,在人身或财产安全遭到野生动物侵害时,未依法采取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反映、请求帮助等适当的救济措施,径直采用直接或间接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的方式进行防御和自救,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村民朋友,宝兴县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时常有较多的野生动物出没,啃食农作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大家遇此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宝兴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处理。同时,根据《宝兴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将视具体情形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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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宝兴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第五条: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宝兴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第六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流转、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六)对非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七)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