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蒲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蒲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蒲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60000元。
二、执行情况
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某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蒲某于2023年5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我院立案执行,随即对张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账户仅有几十元存款,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我院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张某某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张某某在户籍所在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张某某正在监狱服刑,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经济拮据。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措施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经申请人蒲某同意,依法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涉“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历来是宝兴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大涉“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力度,是进一步优化“民间借贷”环境,净化社会信用环境的重要举措。该案为典型涉“民间借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多种财产调查手段,均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实地调查走访,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因此对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提醒,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在实施“民间借贷”行为前,出借人需要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诚信情况、财产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在借款前,可对借款人的财产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部分财产,避免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后,虽经诉讼手段,确认双方了存在借贷关系,明确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但经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