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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第二季度宝兴法院“执行不能” 典型案例——申请执行人雅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兴某某电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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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7 16:23:53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雅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宝兴某某电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宝兴某某电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雅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4472.2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执行情况

判决书生效后,宝兴某某电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雅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宝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宝兴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随即对宝兴某某电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宝兴某某电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无一分存款,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宝兴某某电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亦停产多年,无任何可供被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所欠钱款数额大,执行案件多,无参与分配财产处置款项清偿债权的可能性。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经申请人雅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同意,依法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涉“买卖合同”执行案件历来是宝兴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大涉“买卖合同”案件执行力度,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净化社会信用环境的重要举措。该案为典型涉“买卖合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多种财产调查手段,均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实地调查走访,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因此对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提醒,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在实施“买卖”行为时,买受人因各种原因提出需要延期支付货款或者分期支付货款的,出卖人需要对买受人的还款能力、诚信情况、财产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是否需要准许买受人提出的需要延期支付货款或者分期支付货款,经评估,若同意买受人提出的需要延期支付货款或者分期支付货款的意见,可对买受人的财产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部分财产,避免买受人无法偿还货款后,虽经诉讼手段,确认双方了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明确了买受人的还款义务,但经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

责任编辑:宝兴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