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郭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董某某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30000元。
二、执行情况
调解书生效后,董某某未按照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郭某某于2021年12月27日向宝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月4日宝兴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随即对董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几十元存款,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传统调查,村组干部告知执行干警,被执行人董某某已离婚多年,且多年未回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人郭某某同意,依法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宝兴法院历年来立案受理执行大量的涉“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涉“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历来是宝兴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大涉“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力度,是进一步优化“民间借贷”环境,净化社会信用环境的重要举措。该案为典型涉“民间借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多种财产调查手段,均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实地调查走访,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因此对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提醒,在实施“民间借贷”行为前,出借人需要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诚信等进行综合评估,避免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后,虽经诉讼手段,确认双方了存在借贷关系,明确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但经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