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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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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30 17:23:09 打印 字号: | |

一、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

例:黄某是县内某乡镇灾后重建房屋的发包方,张某是该房屋的承建人,房屋修建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建房款一直未支付完毕,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支付剩余建房款,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令黄某支付张某建房款5万余元。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经执行人员网络查询和向村组干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黄某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有唯一一套农村自住房但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黄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二、 如何预防“执行不能”。

(一)提升防范风险的法律意识。无论是商业活动还是日常生活,风险都无处不在,必须时刻保持风险意识。做到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前详细了解对方的具体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时审查该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以防发生纠纷时得不到法律保护。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防止发生诉讼后债权得不到顺利实现。

(二)要有财产保全意识。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有效的防止对方转移、隐匿和毁灭财产,待案件胜诉后可立即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执行,快速有效的实现债权。

(三)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法院有全力寻找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财产的义务,但仅仅是靠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申请人也应当积极查找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切实配合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尽到最大的努力。

责任编辑:宝兴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