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王某相约携带两台电猎捕器到蜂桶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灯杆坪林区猎捕野生动物,致一只“野鸡”和一只“麂子”被电击死亡。经鉴定,两人猎杀的“野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麂子”为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
合议庭评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积极缴纳罚金,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当庭对二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的有罪判决。
季强 邵俊
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