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宝兴法院依法对韩某申请执行宝兴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作出裁定,裁定调解协议有效,某矿业公司应分期给付韩某380万元。2015年1月,第一期款项执行到位后,韩某再次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该矿业公司给付第二期款项100万元的申请。执行中因该矿业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2015年4月,该矿业公司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一关联案件中对该公司应给付韩某的钱款作出了保全裁定为由,对宝兴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冻结。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执行公开,落实好执行监督,于是举行此次听证会。
听证会上,法院仔细地听取了当事人的主张和意见,并针对双方提出的各种意见、看法进行了耐心解释,认为雅安中院的保全裁定与正在执行的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冲突,在无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推翻正在执行的裁定书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该矿业公司依法应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冻结其银行账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该矿业公司的执行异议。当事人表示“经过公开听证,我们清楚了执行依据、过程及方法,对听证结果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