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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法院对灾后重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进行专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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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0-09 10:59:08 打印 字号: | |
随着宝兴县灾后重建工作的全面铺开,由于我国建筑业存在诸多不规范、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参差不齐,而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灾后重建中酿成了大量复杂化和新类型纠纷。近期,宝兴法院对涉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了专题调研,详细分析了纠纷的类型、特点和原因,并对此提出对策建议。
纠纷类型:一是在建设过程中,发包人频繁进行设计变更,并新增建设项目,导致实际发生的工程造价高于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并且由于实际操作中不规范没有相关签证,导致施工人和发包人难以就签证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如:云南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劳务公司(承包人周某)修建灵关镇某安置房结算纠纷。二是建设单位将资质借与他人参与投标,中标后由于实际施工人无能力、技术施工,导致工程无法推进,严重影响灾后重建工作。如:某建工集团成都分公司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承建安置点工程,最终因借用资质人无力施工,被重建委解除合同。三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款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建设单位迟迟不能审定工程造价,并以施工单位未提交结算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作为拖延工程款结算的理由,造成工程款无法结算。四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对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固定总价、单价、可调价计价的原则理解不同,造成对工程款计算方法不一致产生纠纷;五是施工企业完成的工作成果在质量、工期上存在问题,或者未及时交付竣工资料导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逾期竣工或质量缺陷的损失索赔纠纷。六是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主张发生工程保修事宜,在未获得施工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委托第三方维修,施工方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产生的纠纷。
对策建议:一是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建设、审计、监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项目业主单位,加强对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如在工程招、投标环节,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建设单位的资质,避免资质不高,信用不好的建设单位参与招、投标;在工程实际施工环节,加强对施工工程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借用资质或将工程分包、转包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避免工程因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技术、能力不足或因工程层层分包、转包而引发纠纷;监理部门在整个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度尽到监理职责,以保证工程质量;审计局应在工程审计中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把好关,从中发现是否有借用资质或将工程分包、转包的行为,并将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通报主管职能部门,加大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在灾后重建中建设工程类似情况的发生。二是大力推行“诉非衔结”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下,加强法院与行政调解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明确各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的主体地位,工作职责,形成调解整体合力,相互及时通报调解纠纷的情况,建立建全调解工作的良性互动机制,最终形成诉讼与非诉讼相衔结的矛盾纠纷解决的良好机制。如行政部门在调解云南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劳务公司(承包人周某)修建灵关镇某安置房结算纠纷中,终因双方无法对周某所做的工程量和相应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且由于双方对工程量无法提供有效依据,不能通过审计、鉴定等方式确认而调解未果。该院受邀参与调解后,一方面梳理纠纷原因,明确争议焦点,另一方面与行政部门在联合调解中,依法依规指明双方的责任,有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障了安置房的建设进度。三是加强对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相关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大量非诉讼纠纷仍然需要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方式予以化解。调解人员要做好调解工作,需要不断加大相关培训,提高法律素养,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把控调解时机,在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双方责任的基础上,以理服人,以法规制,促使双方自愿调解、有效履行,最终达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目的。
责任编辑:宝兴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