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宝兴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为快速、妥善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达到化解劳资纠纷,规范劳动市场有序发展的目的。法院积极探索解决途径,及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涉诉劳动争议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做法有:
一是坚持“四快”原则。充分考虑劳动争议纠纷事实简单、标的较小、案件数量多,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需要及时处理的特点,采取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处理方式,有效提高了劳动争议纠纷的审判效率。
二是做到“四及时”。在案件审理中,及时捕捉引起矛盾激化的苗头、及时报告并研判情况、及时接待避免升级、及时处结化解纠纷,通过上述措施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安定因素的发生。如在审理原告宝兴县某硅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等50人劳动争议纠纷案,由于工资已被拖欠长达一年多,被告(民工)情绪已非常激动,加之民工人数众多,曾多次聚集到县委、政府上访。为妥善化解矛盾,合议庭成员每次接访都非常耐心,防止因接访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并找准争议的焦点和突破口,及时与民工进行沟通和思想疏导,引导双方据实进行结算,采取“背靠背”、“上门调解”、“电话调解”等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
三是积极采取保全措施。为防止用人单位转移资产,故意拖延诉讼,避免劳动者经过司法程序拿到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了空头支票。在审理过程中,对劳动争议案件积极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解除劳动者胜诉后执行的后顾之忧。
四是注重全程调解。在案件审理中,力求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努力寻找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点,确定调解思路,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和庭后,从缓和对立情绪入手,在稳定劳动者情绪的同时积极做好用人单位的思想疏导工作,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抓住时机促成调解,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与劳动仲裁、人民调解等部门组织的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合力。
五是注重突出实效。在审理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从有利于案结事了和维护农民工弱势群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主动将工作深入到解决实质问题中去,促成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如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邛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蒋某起诉到法院只是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即使劳动关系确认完毕,还是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解决其工伤待遇的实质问题,维权还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承办法官主动将案件处理延伸到解决实质问题中,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针对劳动关系认定、责任承担比例、工伤认定补偿标准等争议焦点进行调解,从情理、法理等方面耐心细致沟通,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蒋某及时拿到了因工伤应得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