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法院灵活调处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发布时间:2014-07-24 23: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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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兴法院民事法官在办理一起涉及“4.20”受灾群众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用心理顺关系,灵活调处,使原告任某的实体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
今年3月,原告任某在宝兴县大渔溪安装光纤时不慎从2米多高的树上跌落,造成颅脑受伤、耳内出血、右肩骨折,被急送到天全县中医院救治。事发后,原告家属多次找到雅安某劳务公司、四川某产业服务公司雅安分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但是,两公司均认为原告任某与公司都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
据了解,任某受伤的工程是中国移动宝兴分公司的线路整改工程,该工程在2014年2月经招标确定由中移公司进行施工。该工程中标后转由四川某产业服务公司雅安分公司承建,产业服务公司又将劳务部分转给由胡某与他人合伙的雅安某劳务公司进行施工。原告任某受该劳务公司雇用到该项目从事移动光纤安装工作。于是,在本案纠纷过程中就涉及了三家公司、两个合伙自然人,若干法律关系错综交织在一起。在原告受伤要求劳务公司和产业服务公司索赔时,劳务公司认为与任某之间应属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前期已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应不再进行赔偿。而产业服务公司雅安分公司则认为其未与任某签订合同,更没有招聘原告,双方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两公司都拒绝支付任某赔偿款。随后,任某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了劳动仲裁,因证据不足,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
5月20日,任某以四川某产业服务公司雅安分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原告家人为追讨赔偿款,曾向书记信箱写信反映情况。
法院受理后,经深入审查发现,虽然该案起诉只是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背后的实质矛盾却是损害赔偿,如果劳动关系进行法律确认后,原告任某仍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或途经解决损害赔偿纠纷,最后才能拿到赔偿款,时间将大大增加,任某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承办法官又在办案中进一步了解到任某系“4.20”芦山地震受灾群众,家里经济条件困难,家中房屋在地震中严重受损。为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诉累,承办法官在理清各种法律关系后,制定了确认劳动关系与解决实体赔偿相结合的调处方案,通知了该劳务公司负责人胡某到法院参与案件调解。通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多次进行思想疏导,原告任某与胡某达成调解协议,胡某在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任某人身损害赔偿款3.3万元,任某撤回对四川某产业服务公司雅安分公司的起诉,终于使矛盾得到了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