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3日晚,家住宝兴县五龙乡团结村的精神病人徐某因病发在自己家中用菜刀将其哥砍成轻微伤,之后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在该村路上猛砍被害人陈某头部十余刀,致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后又在该村村民余某家门外的路上将受害人杨某咬成轻微伤,后被宝兴县公安局抓获。
公安局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了解到,徐某因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常出现无故外出乱跑、兴奋话多、无故伤人毁物等精神症状。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徐某确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受到疾病的直接影响,其实施杀人、伤害他人的行为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于是,公安局作出撤案决定,由检察院依法向法院申请将徐某进行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徐某实施了杀人、伤人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杀人、伤人的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宝兴法院 任 松、李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