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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法院四举措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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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27 14:18:38 打印 字号: | |

  宝兴县位于四川盆地西部边缘,全县森林覆盖率高达70.8%,境内生物资源丰富,分布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1种,二级保护植物5种;一级保护动物9种,二级保护动物33种。随着宝兴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林业资源需求的日益增大,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尤为突出,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近四年来,2010年共受理刑事案件27件,其中涉林案件10件;2011年共受理刑事案件30件,其中涉林案件5件;2012年共受理刑事案件40件,其中涉林案件3件;2013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5件,其中涉林案件2件。宝兴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及一系列专项行动,不断探索新举措依法惩治了一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滥伐、盗伐林木案、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为维护宝兴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既坚持宽严相济,又兼顾社会效果。在案件的处理上,不仅仅着眼于当前的社会稳定,更着眼于长久的社会和谐,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案发原因,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又兼顾社会效果。在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的同时,又充分考虑到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涉林犯罪者多为家境贫困地处偏远落后山区的农民。每个人都是家里的“顶梁柱”,背负着整个家庭的重责,对农民被告人如果仅看砍伐林木的数量,不问发案原因,施以重罚,无疑会使家庭濒临破裂,引发一系列涉诉信访等社会问题。根据审理查明事实综合考虑后,依法适用缓刑,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注重审判延伸,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由于随着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青年大量涌入城市打工,特别是近几年来,农村大部分轻壮年到城里或外出务工,留在农村耕作的大部分是妇女、老年人和儿童,其中妇女和老年人自然就成了农村的主要劳动力。由于这部份人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淡薄,极易因不懂法而触犯刑律。此时,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宣传教育就变得尤为重要。对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注重审判延伸,适时选择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依托巡回法庭,深入案件发生地巡回审理,采取就地审判、公开宣判,同时选择典型案例制作宣传资料发给森林资源丰富地区的基层群众等多种形式,以案说法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和破坏珍惜动植物资源的危害性。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切实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三、惩教并举,探索新的有效做法。对于审理盗伐林木案件判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案件,法院没有按照一般惯有的做法去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考虑到补种树木是恢复森林资源最直接、有效的途径,作出大胆的创新探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处被告人在原盗伐林木的地点补种树木,并确保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判令被告上山种树,既最大程度地使森林资源的再生,挽回了损失,被告人也完全有能力承受,有利于判决的执行,更可警示其他村民,可谓是一举几得。判决后,法院适时对被告人补种树木及成活情况进行回访,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四、加大对林业监护人员渎职犯罪的处罚力度。针对审理中发现的林业监护人员渎职犯罪的现象,法院充分认识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增强协调意识和监督意识。提高打击力度,使惩治渎职犯罪形成一种威慑,从源头上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对在林木砍伐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盗伐滥伐林木负有重要或直接责任的林木管护人员以玩忽职守罪给予刑事处罚,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处理,对林业管护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起到积极作用。还针对基层林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通知参加旁听案件审理,通过以案宣法宣传教育,使林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增强,执法行为逐步规范。

  (宝兴法院 钟 琼 任 松)

责任编辑:宝兴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