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认真贯彻新民事诉讼法宝兴法院审查第一起再审案件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3-08-09 11:21:09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新增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近日,宝兴法院审查自2013年1月1日新修改《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第一起再审案件。

  申请再审人董某因与被申请人罗某某、董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宝兴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以后期达成的口头协议,由董某某给付三千元与罗某某,由罗某某返还一半房产等为由向宝兴法院申请再审。接到申请后,宝兴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了妥善处理。具体做法是:

  一是与业务庭衔接,做好判后释疑工作。接到再审申请后,立案庭发挥判后释疑工作职能,及时与原审承办法官联系,由承办法官为主、立案庭法官为辅,对原审案件进行判后释疑。

  二是立足立案审查,做好再审审查工作。接到再审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三是结合诉前调解,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时,摸清了申请人不服原判决的真实原因,并针对双方新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诉前调解,同时利用大调解机制与所在乡村组衔接,积极化解双方矛盾,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四是加强学习准备,提升业务工作水平。在本院学习贯彻新民诉法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各业务庭认真学习研讨,提升业务工作水平,在新民诉法开始实施时做好实践准备工作。

责任编辑:宝兴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