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宝兴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3-04-22 09:30: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宝兴法院民一庭法官的监督下,双方当事人顺利完成油库的交接工作,一起矛盾尖锐的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011年12月14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四川新津县人侯某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位于宝兴县蜂桶寨乡盐井坪村自有的加油站出租给被告侯某经营,合同约定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期4年,每年租金为7万元。2013年1月16日,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下一年度租金构成违约为由向宝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2013年2月4日,被告侯某向宝兴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张某支付被告侯某违约金2万元,退还保证金2万元,并赔偿被告侯某经济损失18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矛盾尖锐,曾因此大动干戈,经派出所和乡政府人员调解未果,矛盾愈演愈烈,为矛盾的化解带来了很大困难。
  
  宝兴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大,情绪激动,若处理不当可能影响外来投资者的积极性,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承办法官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宗旨,不但“案结”,更要“事了”,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接触,摸清双方当事人纠纷的症结和接受调解的底线。原来,被告在租赁期间,为加油站添置了很多附属设施,而原告要求在合同期内解除租赁合同,给被告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双方在违约责任赔偿上存在很大争议,互不让步。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多次给承办法官打电话哭诉,要求法官看在原告单亲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查清案情,最大限度化解当事人矛盾,承办法官亲自到位于偏远山区的油库现场,清点、核对油库设施,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承办法官对原告进行法律释明,使原告认识到自己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积极做被告的思想疏导工作。通过长达五小时的释法明理和耐心劝说,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同意原、被告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由原告张某给付被告侯某保证金、添置设备款、补偿款共计10万元,并对加油站其他后续事宜也在协议中一一明确。为促使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内容,顺利完成油库交接工作,承办法官再次前往油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设备进行清点和移交,至此,一场争执较大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在场围观的群众颇有感触地说:“你们法官不厌其烦地多次来到我们这偏远山区进行调解,认真的工作态度,耐心地劝解,这种办案方法,我们看得明白,心里服气,欢迎法官多做这样的好事!”
责任编辑:宝兴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