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兴法院在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中,始终对规避执行的行为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不手软、不留情,切实维护司法权威。6月5日,宝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毛某某处以十五日的司法拘留。
2010年,原告王某某因人身损害将被告毛某某诉至宝兴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毛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57649.40元。但被告毛某某一直消极对待判决义务。
2011年1月15日,申请人王某某依据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向宝兴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毛某某支付该赔偿款57649.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毛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软磨硬拖,坚决不履行义务。后经执行庭承办法官多次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人事达成一致意见,由被申请人分期履行赔偿义务,在10年内将上述赔偿款支付完毕。
执行和解达成履行协议后,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期间经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故意隐匿财产,并将其名下的小卖部过户到其岳母的名下,采取了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双方系亲属关系,又同居住一个组,为了矛盾的有效化解,构建和谐社会,执行人员多次做双方的协调工作,也曾多次告诫被执行人毛某某,即使不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仍然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强制执行,并且还告之其规避执行将会带来的严重后果。但被执行人仍怠于执行,拒绝履行义务。鉴于此,宝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毛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理。
在开展执行工作中,宝兴法院“软硬”兼施,在强调和解执行的同时,对态度积极强硬的,甚至采取规避执行行为的“老赖”,坚决予以严打,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让司法权威“不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