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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被处刑 附带民事罚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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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5-10 16:10: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宝兴法院的组织下,在宝兴检察院、林业局的现场监督和参与中,有效落实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判决,罪犯骆某某、王某某补种了1630株树。
  
   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因生产初期需用柴火烘烤炉体和电极。为此,宝兴县灵关镇安坪村6组村民骆某某得知鑫广公司需要柴火后,于2011年1月初与鑫广公司商定以每吨240元的价格为该公司提供300吨柴火,并约定了规格和交付期限。2011年1月9日至11日骆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和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灵关镇大渔溪国有林地内砍伐黑壳楠、石栎等天然杂木蓄积达62.012立方米。2011年1月21日,宝兴县灵关镇大沟村桥头上组王某某同样与鑫广公司签订需要柴火协议后,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和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22日至26日,组织人员擅自进入该林场的另一林地内砍伐黑壳楠、石栎等天然杂木蓄积达32.281立方米。
  
   宝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国有林场,砍伐国有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伐林木罪。2012年1月10日,宝兴县人民法院对骆某某、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5000元;并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判令二被告依法分别补种1000株和630株幼苗,负责管护三年,确保成活率达到90%以上。
  
   森林资源为可再生资源,采取补种树木的方式既弥补了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同时也让罪犯体会到种树之艰辛,加以教育。为使法院判决不是一纸空文,落实执行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宝兴法院对二被告人作出判决后,为降低国家森林资源的损失,积极主动与县林业局联系,争取专业支持,与县林业局共同确定种树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012年4月10日,宝兴法院邀请县检察院、县林业局共同参与,在县林业局指定的种树地点灵关镇大渔溪林场内,落实执行对骆某某和王某某的附带民事判决,现场监督罪犯骆某某、王某某补种了1630株杉树。栽种完毕后,二人皆表示认罪伏法,进行悔改,今后会定期养护树苗,竭力弥补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并确保树苗成活率达到90%以上,并且在三年以后交由宝兴法院、检察院和林业局进行验收。
  
  
  
   (宝兴法院任松)
责任编辑:宝兴县法院管理员